关于对企业开具版面费增值税发票的说明

2024-05-29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因此,如您的报销发票单位为企业(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),请您务必在汇出版面费后登录投稿系统,在版面费管理中登记以下信息:

谢谢您的合作!

附: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